一般条款和条件

一般条款和条件

保留所有权利:
直升机服务
Oder 20 – Postbus E7710
2491 DC Den Haag
商会:56385404
增值税号:NL002147396B80

一般条款和条件

第 1 条 定义和适用性

  1.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应适用以下定义:
    • HeliQopter Services、RondvluchtHelikopter.nl 或 123Helikopterflights:"我们 "和 "我们";
    • 客户:我们的任何客户,无论是客户还是租户。
    • 运营商:我们的任何客户,即飞行操作或工作的执行者。
  2. 本条款构成我们与客户之间关于提供服务和/或工作的所有提议和协议的一部分。
  3. 客户或第三方的附加和/或偏离条款和条件对我方不具约束力,除非我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
  4. 在人物称谓中,"他 "也指 "她","他的 "也指 "她的"。

第 2 条 报盘

  1. 除非另有约定,我方提供的所有报价均不具约束力,有效期为报价之日起 14 天。
  2. 如果我们的要约中包含不具约束力的要约,且该要约已被客户接受,则我们有权在获悉客户接受该要约后 10 个工作日内撤销该要约。
  3. 除非我方书面确认,否则口头协议和谅解对我方不具约束力。

第 3 条 奖项

  1.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报价中的价格以欧元为单位,不含增值税。这些价格适用于订单确认中提及的服务。附加或特殊服务应另行收费。
  2. 我们有权向客户收取价格上涨因素的费用,包括直升机飞行、许可证、材料、劳动力成本、社会保障费用和运输成本的上涨。
  3. 未经我方同意,客户不得为牟利而提高价格/费率。
  4. 如果经与客户协商,我方与客户之间的原始协议出现偏差,由此产生的额外工作费用将按执行时适用的价格和/或费率向客户收取。
  5. 之后将根据实际飞行时间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进行后期计算。
  6. 我们必须在执行日期前 3 个工作日内收到商定的金额。
  7. 如果客户未按期付款,则应依法视为违约。从违约之时起,客户应按每月 1.5% 的标准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其中部分月份应视为整月。客户还应向我方支付法外收款费用。
  8. 法外收款费用为应付金额的 15%,最低为 500 欧元。
  9. 如果超过付款期限,我方有权暂停履行协议规定的所有义务,并在发出违约通知后,通过挂号邮件发出书面声明,宣布解除协议,但无需司法干预。如果客户被宣告破产、客户获准暂停付款或客户公司停业或清算,我方也可行使上述权利。
  10. 必须在相关发票上注明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发票款项。如果发票未明确规定付款期限,则应适用 30(三十)天的付款期限。
  11. 客户就未付发票向我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将从客户最早的未付发票中扣除,无论客户是否有任何其他表示。
  12. 客户不得依赖暂停、抵消或扣除。

第 4 条 协定的执行

  1. 商定的履行日期和时间为目标时间,对我们没有约束力。
  2. 我们将在收到客户委托后的两周内尽快通知客户执行协议的预计日期。如果我们发现无法在约定的日期和时间执行协议,我们将尽快通知客户执行协议的预计日期,但最迟不得晚于收到客户委托后的两周。
  3. 在收到 4.2 所述关于协议执行时间的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有权通过挂号信寄送书面声明的方式解除协议。如未提交此类声明,则视为委托人同意延迟交货,委托人不得就此要求任何赔偿或解除协议。
  4. 只要客户未履行对我方的义务,我方就有权中止协议的执行。在客户完全履行其义务之前,我们有权中止协议的执行。

第 5 条 安全

  1. IVW 会定期检查飞行作业。因此,校长可能需要让 IVW 官员监督或陪同飞行(部分)。当然,要尽量减少对校长造成的不便。
  2. 客户应确保在租用或运营期间不携带任何危险或违禁物品或物件,无论是否装在行李中。对于贵重物品或其他物品的(损失),我们概不负责。
  3. 每位乘客必须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在我们要求时出示。车票为个人所有。
  4. 如果我们或运营商认为无法保证飞行安全,我们或运营商可以随时取消或更改订单,暂停或停止执行,或拒绝一个或多个乘客。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无权要求任何赔偿。我们将向客户收取已发生的费用,如第三方费用和实际飞行时间。
  5. 直升机机长有权向包括乘客在内的机上所有人下达命令。乘客必须服从命令。

第 6 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妨碍履行承诺且不能归咎于我方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如果和只要这些情况使履行义务变得不可能或不合理地困难):飞行技术原因,包括某些天气条件、政府反对、运行故障、能源或材料供应中断、电话故障、运输延误、罢工和供应商未能按时交货以及项目重要人员生病或死亡。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我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通过口头通知和书面声明(挂号信)的方式解除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2. 在发生临时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我方有权将必须完成工作的期限延长,延长时间为临时妨碍履约的持续时间。在发生临时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合理地要求客户继续接受因延迟而导致的履约,客户可要求解除协议,但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3. 客户只能在我们通知客户延迟履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要求解除协议。

第 7 条 委托人的取消

  1. 如果客户出于任何原因希望取消与我方签订的协议,则有义务向我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将根据下表按订单确认书中规定的价格计算:
    • 25% 在协议履行日期前 6 周内取消协议;
    • 35% 可在协议执行日期前 6 至 4 周内取消;
    • 50% 可在协议执行日期前 4 至 2 周内取消;
    • 75% 可在合同执行日期前 2 至 1 周内取消;
    • 95% 在合同执行日期前 1 周至 1 天内取消合同;
    • 100% 在合同履行当日取消。
  2. 在计算赔偿金时,以客户书面通知我方希望取消协议之日为准。
  3. 如果我方因取消协议而遭受的损失高于第 1 款计算的赔偿额,则客户有义务向我方支付实际遭受的损失。实际损失应理解为我方拖欠第三方的取消费用以及我方已经发生的费用。
  4. 如无特别说明,礼券/电子门票的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一年,且不可兑换现金。

第 8 条 责任

  1. 对于在服务和/或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此类损失是由于我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果第三方要求我们对执行服务和/或工作之前、期间和之后造成的损害负责,则客户应向我们作出赔偿。
  2. 我们的所有飞行操作或工作均由运营商执行。因此,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运营方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应作为负责人的指导原则适用。在签订报价协议,向我们购买服务或产品时,客户也同意当时适用的运营商一般条款和条件。
  3. 对于因客户或第三方不遵守公共秩序和安全措施而在提供服务和/或工作期间造成的损害,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如果我们确实负有责任,我们的责任应限于我们为此投保的责任保险的限额。
  5. 我们的责任仅限于本条款规定的范围。客户应就任何第三方索赔向我们作出赔偿。

第 9 条 争议和适用法律

  1. 我方与客户之间的任何协议以及我方与客户之间因执行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受荷兰法律管辖。
  2. 客户对我方开具的发票或我方自动收取的金额提出的所有异议,必须在发票日期或直接借记日期后 14(十四)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方报告。在此期限之后,开具的发票或收取的金额将被视为得到客户的认可。
  3. 如果客户认为我方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客户必须在交货后 14(十四)天内,或在客户合理地意识到其所称的缺陷后 14(十四)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

第 10 条 连带责任

  1. 如果多个(法人)个人或公司被称为客户,他们将共同和单独地履行他们与我们签订的协议所产生的所有义务,这些条件也适用于这些协议。

第 11 条 报价和订单确认

  1. 对于第三方因我方交付的货物或我方提供的服务和/或工作侵犯其版权、专利、许可证、商标、模型和其他权利而提出的索赔和/或要求,如果我方在执行订单时使用了由我方或代表客户提供的数据、文字或物品,则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12 条 终止

  1. 如果另一方涉嫌未履行协议规定的重要义务,且在收到正式书面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则每一方均有权在法庭外撤销协议。
  2. 解散并不解除客户对我方已交付产品和/或服务的付款义务,除非我方对特定产品或服务违约。
  3. 如果客户被临时或最终中止付款、客户申请破产、客户的(部分)货物被扣押或客户的公司被清算或终止,我们有权立即终止协议,而无需另行通知违约情况,也无需因此向客户支付损害赔偿。
  4. 协议终止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客户应立即停止使用产品和/或提供的服务成果,并退还根据协议提供给客户的所有文件和其他材料。
WhatsApp